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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凯股份(002691)大股东遭处置因短线生意及违规减持股票

财经9月16日讯据证监会站消息,河北证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令法规生意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002691))股票行为进行立案查询、审理。

经查明,景华存在以下违法实际:

到2018年5月22日,景华运用其自己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002691)”22,532,24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归于持有“冀凯股份(002691)”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002691)”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002691)”18,539,235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002691)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生意。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002691)”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抵达“冀凯股份(002691)”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间断生意并陈述,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002691)”3,360,000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实际,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账户生意记载、合同、说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许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全部,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束缚。公司董事会不依照前款规矩实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实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实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依照第一款的规矩实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通过证券生意所的证券生意,投资者持有或许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一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抵达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实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生意所作出版面陈述,告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许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一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抵达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许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矩进行陈述和公告。在陈述期限内和作出陈述、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生意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矩生意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令规矩,在束缚转让期限内生意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生意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原文:

行政处置抉择书〔2019〕1号--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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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景华,男,1977年6月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矩,我局对景华违反证券法令法规生意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凯股份(002691))股票行为进行立案查询、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置的实际、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定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查询、审理结束。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实际:

到2018年5月22日,景华运用其自己及其所控制的账户持有“冀凯股份(002691)”22,532,249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1.27%,归于持有“冀凯股份(002691)”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5月23日,景华买入“冀凯股份(002691)”1,210,000股。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累计卖出“冀凯股份(002691)”18,539,235股。景华买入冀凯股份(002691)后六个月内卖出,构成短线生意。2018年5月25日至2018年7月3日期间,景华累计卖出“冀凯股份(002691)”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99%。当卖出比例抵达“冀凯股份(002691)”已发行股份的5%时,景华未间断生意并陈述,并继续卖出“冀凯股份(002691)”3,360,000股,卖出比例占已发行股份的0.99%,卖出金额为38,566,778.07元。

上述违法实际,有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账户生意记载、合同、说明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景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矩,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行为。

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实际、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的规矩,我局抉择:

一、对景华短线生意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景华在束缚转让期内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置抉择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称谓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假设对本处置抉择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置抉择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恳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置抉择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抉择不间断实行。

河北证监局

2019年9月9日

发布于 2023-05-20 17: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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